抚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中心地址:抚顺市顺城区新
华大街19-2号

中心电话:0413-7586511
0413-7586555

  住房公积金缴存    住房公积金提取    公积金贷款指南  
操作规程(一)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一、住房公积金的建立范围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外商办事机构、代表处、联络处等)、社会团体等注册单位(外方职工除外),中央、省在抚企事业单位都要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住房公积金的计息规定和办法
   1.住房公积金结算年度:住房公积金年度为7月1日到下一年的6月30日。
   2.当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计息:当年归集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含个人缴存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部分,)按结息日人民银行挂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3.上年结转住房公积金的计息:上年结转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按结息日人民银行挂牌公布的三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
三、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按财综[2005]52号《财政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管理的通知》规定,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最高不超过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2%。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1.缴存基数:指职工个人上一年度内月平均工资。即以职工个人去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2.缴存基数计提办法:计算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时,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工资总额包括六部分:1 计时工资;2 计件工资;3 奖金;4 津贴和补贴;5 加班加点工资;6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五、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一)住房公积金初始登记的办理程序
  适用于新建住房公积金单位初次建立住房公积金时。
   1.单位初建住房公积金时,依“填表说明”,填写一式三份的“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汇总表”和“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 报归集部门,同时提供单位印鉴卡一式两张完成初始登记。
   2.“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的实际张数要与“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汇总表”上附汇缴清册的张数一致。
   3.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以后每年5月1日至31日,均要向归集部门编报本单位下年度的“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汇总表”和“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
   4.缴存额核定后,在住房公积金年度内可变更,变更时单位应重新填报“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和“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汇总表”,并在“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汇总表”空白处注明新汇缴额起始汇缴月份。
  (二)住房公积金的汇缴
  住房公积金采取单位按月汇缴的办法,由职工所在单位在每月发工资时负责代扣,并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由单位在发工资日后五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办理汇缴。
  办理程序:由单位向归集部门提交一式三联、由单位套写的“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和根据汇缴书开具的转帐支票一张。
  注意事项:
   (1)如果汇缴当月发生因职工调入、调出、离退休、新增职工等情况引起汇缴金额变动时,单位应同时提交一份“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2)“汇缴书”、“变更清册”及据以填制的转帐支票配套使用,“汇(补)缴书”金额与支票金额一致
  (三)住房公积金的补缴
   1.补缴对象:未按时汇缴住房公积金的(包括新增和调入的)单位职工以及新建住房公积金单位集体补缴以前的住房公积金。
   2.经批准的缓缴单位补缴以前年度住房公积金。
   3.办理程序:由单位填写一式三联的“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和一式三份的“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并开具转帐支票到归集部门办理。
  (四)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缓缴
  1.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2.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但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恢复原缴存比例或者补缴。
   3.审批办法: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批准缓缴、少缴的单位,如果在下一公积金年度(每年的7月1日到下年的6月30号)继续申请缓缴、少缴,应在新年度开始90日前,重新提供相应材料报管理中心审核。
   4.应提交的资料
    (1)企业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他财务报表;
    (2)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
    (3)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
    (4)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同意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文件;
    (5)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
六、住房公积金的转移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其在原单位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应转入新调入单位的公积金帐户,同时原单位名下的公积金帐户随之取消。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职工因离职、停薪等原因中断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及职工因调动工作单位且新单位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或尚未在调入单位开立公积金帐户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余额应封存在原来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封存期间按规定计息。
  公积金转移的办理程序:
  1.职工在新调入单位的归集部门开立公积金帐户;
  2.由调出单位根据职工住房公积金分户帐的帐面余额,填制一式六联“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送交归集部门办理转移手续。填制“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应注意填写完整以下内容:转入、转出单位的全称,单位编号及所属的归集部门;调出职工的姓名,编号应与单位汇缴清册填写的一致;转移金额为该职工帐户帐面余额;签章(在归集部门留的印鉴)。
  注:归集部门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各区、县所设的办事处。
七、住房公积金封存和启封
  由职工所在单位在办理汇缴时填报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即可办理,恢复缴存时也由单位通过填报“变更清册”予以启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