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中心地址:抚顺市顺城区新
华大街19-2号

中心电话:0413-7586511
0413-7586555

     
政 策 问 答
 

  

1、抚顺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哪一年建立的?
   抚顺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是1993年7月1日正式建立。
2、《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一部怎样的法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1999年3月17日国务院第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于1999年4月3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实施, 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第350号令对《条例》进行了修订《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新时期。《条例》是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以下行为发生效力:
  (1)、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2)、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
  (3)、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4)、住房公积金的监督。
3、什么是住房公积金?
  《条例》第二条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4、怎样理解住房公积金这一概念?
  住房公积金包含以下四个方面的涵义: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内。住房公积金归职工个人所有。
  (3)、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不得无故中断和终止。这样规定,是为了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稳定性、统一性和规范性,具有强制性。
  (4)、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一是积累性。住房公积金虽然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只有发生《条例》规定的情形才可提取本人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5、什么是住房公积金制度?
  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义务性的住房长期储金,住房公积金制度是结合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而实行的一项房改政策,是指有关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使用、偿还等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具体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的原则进行归集。所有单位及其职工均应交纳住房公积金;二是按“统一管理”的原则管理住房公积金。职工住房公积金由《条例》设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根据责权利一致的原则进行统一管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归还、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缴存等手续,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的受委托的商业银行办理;三是按“专项使用”的原则运用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职工购、建、大修自住住房。如果职工积累的公积金不足以支付购、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当职工离、退休时,其积累的公积金本息余额一次结清,退还给职工本人。
6、为什么要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质上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也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转变住房分配机制,将住房的实物福利分配通过住房公积金的形式逐步转变为货币工资分配,有利于住房资金的积累和周转,可以逐步形成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共同负担解决住房问题的筹资机制。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城市可以筹集一批稳定的住房资金,加快城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同时,有利于住房资金的短期周转,有利于政策性抵押贷款制度的建立。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使政策性住房贷款有了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通过向个人提供政策性的住房贷款,可以降低职工贷款购房的还款负担。通过住房公积金的长期积累,可以逐步提高职工工资中的住房消费含量,从而增强职工购、建、大修住房的能力。因此,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房改的中心环节,关系到房改工作的成败。所以,要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所有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都要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7、如何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8、如何计算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
  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9、如何确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准,即以职工个人去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10、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税前工资还是税后工资?
  根据《条例》及有关法律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职工税前工资。
11、住房公积金存款的利息收入是否征收利息税?
  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存款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2、职工的工资由哪些项目组成?
  职工的工资应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文)的内容为准。职工工资包括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13、如何确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
  单位按抚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的缴存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14、我市历年职工及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多少?
  1993年7月1日-1999年12月31日  5%
  2000年1月1日-2001年12月31日  6%
  2002年1月1日-今        8%
15、住房公积金存款的计息年度如何规定?
  住房公积金存款计息的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下一年的6月30日,每年6月30日为住房公积金存款结息日,结息后利息转入本金。
16、住房公积金如何结息和计息?
  每年6月30日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结息。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由人民银行提出,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国务院审批。在结息年度(指上年7月1日至本年6月30日)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住房公积金本息,按照人民银行三个月整存整取利率计息。每年6月30日结息后,将住房公积金利息转入住房公积金本金。
17、新设立的单位如何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根据《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实行缴存登记制度。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至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相关批文到指定办事处办理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18、单位怎样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每月为职工汇缴一次住房公积金。职工应缴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在发放工资中代扣,在发放工资5日内由职工所在单位将单位应缴部分与职工应缴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单位职工设立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内。
19、单位能否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提出申请,并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核准,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报省住房公积金监管办公室批准后,可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单位如何申请办理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手续?
  (1)、单位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办事处)提交《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的申请》(书面)及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审核汇总后,报住房公积金委员会审核。住房公积金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报省住房公积金监管办公室审批。
  (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办事处)将省审批情况通知各单位,并由各办事处安排各单位办理调整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的相关手续。
21、单位名称变更的,单位住房公积金帐户名称如何变更?
  单位名称变更的,应当自名称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名称变更的文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在办事处办理单位帐户名称变更手续。
22、单位合并后职工住房公积金如何处理?
  单位合并的,应当自发生该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合并后的单位持有关单位合并的文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在办事处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手续。
23、单位分立后职工住房公积金如何处理?
  单位分立的,应当自发生分立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持有关单位分立的文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在办事处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24、单位撤销、解散、破产后住房公积金如何处理?
  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在办事处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集中封存手续。
25、实行帐户集中封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如何处理?
  当住房公积金帐户集中封存的职工重新就业时,应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在办事处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手续,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时,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在办事处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26、职工在本市调转工作,住房公积金如何处理?

  职工在本市调动工作,其住房公积金本息随之转移。调入单位告知调出单位公积金开户行及帐号,由调出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盖章后,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在办事处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27、职工与单位脱离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如何处理?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在办事处办理变更登记,将这部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集中封存帐户,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管理。符合转移和支取条件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办理转移和支取手续。
28、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如何列支?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1)、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2)、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3)、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29、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由谁负责审批?
  抚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的审批、管理,并由管理中心下设的各区(县)办事处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的划转或支付手续。
30、职工全额支取住房公积金,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职工符合下列条件其中一项的,可以申请支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本息余额;
  (1)、离休、退休的,须提供离、退休证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离、退休证件的,须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须提供市级劳动人事部门鉴定、单位出具的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
  (3)、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凭死亡证明或户口销户证明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应当出具合法医疗机构的《死亡证明》或由法院作出的《宣告死亡判决书》及复印件,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及复印件。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4)、户口迁出本市或调离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户口迁出本市的,须提供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手续及复印件、单位出具的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工作单位调离本市的,需出具正规调出手续(调令、商调函或调入单位证明)。
  (5)、职工出国定居的,须提供签证及前往国的居留手续。
  (6)、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且住房公积金转入管理中心指定的帐户集中封存满2年仍未重新就业的,须提供由管理中心出具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暂存证明》、身份证原件、并提供社区未就业证明。
  (7)、非本市常住户口或本市农业户口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须提供单位出具的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抚顺市农业户口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单位出具的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
31、具备何种条件,职工可以部分支取个人帐户内住房住房公积金部分余额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一年之内的,可以支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取金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定期余额,且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费用。
  购买自住住房的,须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收据或《契证》原件,并提供复印件。其中贷款购房的,需提供产权证复印件,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6月30日前购房的支取到上一年6月末,6月30日后购房的支取到当年的6月末。购房改房,成本价720元,支取到97年6月30日,并出具“产权证”和“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及复印件。
  建造、翻建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区、县(市)规划土地等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证(或用地许可证)、规划许可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有住房的,须提供区、县(市)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大修鉴定证明及原《房屋所有权证》。
  职工建造、翻建及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的,须经管理中心实地勘察、认可。
  符合上述条件的其配偶可以支取住房公积金。房屋所有权人的配偶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居民户口簿》或《结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2、住房公积金还贷范围?
  凡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商业银行已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且贷款本息尚未还清的职工及其配偶,均可用公积金归还贷款。
33、住房公积金还贷的原则?
  (1)、贷款职工已按借款合同还款1年以上;
  (2)、贷款职工必须按月及时还贷,无欠款记录,且所在单位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无欠缴记录。
  (3)、当年已发生购房支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职工,当年不再予以办理公积金还贷。
  (4)、住房公积金还贷业务必须由公积金所有者本人亲自办理,他人不能代办。
34、住房公积金还贷额度是多少?
  为保证职工支取后的帐户能够正常缴存,每年支取还贷额度规定为职工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缴交帐户内固定余额(即每年6月30日结息后余额),且不超过上一年度还贷本息总和;一次性还清贷款的支取额度为夫妻双方帐户内所有固定余额,且不超过还贷本息额。
35、什么时间办理住房公积金还贷?
  年度支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办理时间为:3月份至6月份(节假日除外);一次性用公积金还清贷款的随时办理。
36、住房公积金是职工自己的钱为什么不能随便支取?
  住房公积金是个人和单位共同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归职工个人所有,但只能用于住房消费。实际上住房公积金行使个人所有权是限制性所有权,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时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具体而言,住房公积金在未被提取前,职工并不能实际占有,而由所在单位缴存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设立的专户内统一管理,住房公积金应当专项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不能挪作他用,因此只有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才允许提取。
37、单位是否可以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
  不可以。住房公积金作为职工工资中的住房消费部分,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其法定义务必须履行,任何逾期不缴或者少缴的行为都应当受到法律制裁。根据《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责令单位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职工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贷款。
38、单位是否可以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
  不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是单位的义务,单位不按规定履行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如果单位违反《条例》规定,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可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9、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企业、职工有什么好处?  
  (1)、有利于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向心力,提升企业形象。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后,在企业内部,企业为职工着想,关心员工住房需求,给员工以归属感。在企业外部,能增强企业守法经营的良好形象,有利于企业吸引人才集聚、留得住人才。
  (2)、解除职工对住房需求的后顾之忧。企业为职工缴存公积金1年后,职工就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购房贷款,申请额最高可达25万元,期限最长为25年,贷款年利率(5年以上)只有5.04%,而商业银行同档次年基准利率为7.56%(实际按下浮15%执行)。以贷款20万元、贷款年限20年为例,从商业银行贷款,要多支付贷款利息54,540元。
  (3)、住房公积金存入个人帐户,归个人所有。单位为职工缴存的和职工工资代扣部分公积金每月存入职工个人公积金缴存帐户,归职工个人所有。职工在购房时可一次性提取。职工退休时、外地户口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也可以提取已缴存的公积金。
  (4)、公积金列支和存款可享受税收优惠。单位为职工缴存部分可进成本费用,在税前列支;职工缴存部分可作为个人收入所得税扣除项目。存入职工个人帐户的住房公积金按银行三个月整存整取年利率计息,并免扣利息税。
40、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有哪些权利?
  职工有要求所在单位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和按期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有查询、支取住房公积金和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权利;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职工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建造、大修自有住房的权利。
41、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履行哪些义务?
  根据《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1)、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2)、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或者封存;
  (3)、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42、住房公积金与储蓄的区别?
  (1)、目的不同。住房公积金是为了调动个人积极性,通过个人积累扩大住房基金规模,加快住房建设;而储蓄的目的则是多方面的。
  (2)、缴存主体不同。住房公积金是由单位资助和职工个人缴存,两者均归职工个人所有;储蓄的主体则是个人。
  (3)、缴存住房公积金是一种社会义务,即使已有住房的职工也须按月缴存,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而储蓄则是个人自愿。
  (4)、住房公积金的支取和使用都有严格的规定,不允许随意支取;储蓄则是存取自由。
  (5)、住房公积金存期较长,必须出现《条例》规定的可以提取的情形,方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而储蓄的存期则可以由个人自由选择,存期长短不限。
  (6)、住房公积金存款利息不交利息税,而储蓄利息要交税。
43、什么是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向购买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发放的一种政策性住房贷款,采用的是低利率政策。
44、哪些人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凡在抚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均可申请贷款。
45、申请贷款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1)、在本市工作的在职职工;
  (2)、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
  (3)、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借款人的月还款额不能超过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月工资收入的40%;
  (4)、具有购买自住住房的有关手续和规定比例的自筹资金;
  (5)、在本行政区域内购买城镇自住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
  (6)、同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
  (7)、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其他条件。
46、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准备的资料
  (1)、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有配偶的提供结婚证;未婚单身的,到婚姻登记部门开具未婚证明;离婚未再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民事调解书或法院判决书,并到婚姻登记部门开具未再婚证明;
  (2)、商品房购房合同、单户售房许可证、所购房屋平面图、竣工验收备案书;
  (3)、首期购房付款证明,提供预交不低于30%房款的收据;
  (4)、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收入证明及上月工资条,借款人需回单位财务复印一份本单位上个月的公积金缴存证明;共同申请人是个体经营者需提供营业执照及近期税票原件、复印件;其它收入证明2千元以上,需提供缴税证明;
  (5)、购买二手房的,要求房屋的使用年限不超过十年,需提供公证书、房地产价格评估表、房屋买卖协议、已过户的产权证、契税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同意的提现金证明。
47、贷款额度是怎么规定的?
  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收入情况确定,月还款额不超过二者共同收入的40%,同时规定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商品房最高不超过所购房屋总价的70%,最高额度为25万元;二手房最高不超过所购房屋总价的50%,最高额度为10万元。
48、贷款的年限是怎么规定的?
  最长不超过25年;二手房贷款额5万元以上不超过15年,5万元以下不超过10年;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干部借款年限男不超过60岁,女不超过55岁;企业工人借款年限男不超过50岁,女不超过50岁。
49、贷款后如何偿还本金和利息?
  借款人每月20日之前,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在各县、区办事处还款或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委托扣款协议用存折、卡还款,逾期还款每天加收万分之三的滞纳金。
50、住房公积金贷款要交哪些费用?
  住房公积金贷款除正常支付贷款利息外,还需交纳贷款表格工本费(每份表格25元)、贷款抵押担保费(借款金额*贷款费率,贷款年限为5年以下,费率为5‰,,贷款年限为5年以上,费率为8‰)和公证费(每笔贷款200元)
51、个人贷款如何支付?
  (1)、职工购买现房、期房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贷款支付给房屋出售人;
  (2)、职工购买二手房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贷款转入职工所在单位,由单位提取现金给借款人。
52、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的住房贷款有何区别?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是国家出台的一项政策性贷款,是专门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发放的一项低息贷款。本次调息后,5年期以上的住房贷款,商业银行年利率为7.56%,住房公积金年利率为5.04%,相差2.52%。若贷款10万元,期限20年,利息总额相差2.73万元。
53、贷款后个人的住房公积金能否使用?
  借款人申请贷款后,可按规定支取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每年还可提取一次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
54、个人贷款逾期后是否处置抵押的住房?
  个人贷款逾期三个月后,贷款本息全额由担保公司偿还,同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把借款人抵押房屋的所有权移交给担保公司,由担保公司对借款人的抵押房屋进行处置。
55、贷款后如何应对国家法定利率调整?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遇国家法定利率变动,在变动当年不做调整,于下年初统一调整;未放出的贷款按发放贷款日的利率计算。
56、公积金贷款的保证方式有几种?
  (1)、抵押:借款人申请贷款,必须用所购的房屋做抵押;
  (2)、担保: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必须参加担保公司担保,交纳相关的担保费用。
57、公积金贷款期间,如出现抵押物房产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1)、贷款发放前,若借款人与售房者就该房产有关质量、条件、权属等事宜发生纠纷,借款合同即告中止。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视情况决定是否解除或继续履行。
  (2)、贷款发放后,借款人与售房者就该房产有关质量、条件、权属或其他事宜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无关,借款合同应正常履行